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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古交支公司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涉刑案件

2023-2-21 15:29|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1499| 评论: 0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当事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滨河大厦1单元5层15号

主要负责人:韩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古交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安诚财险古交支公司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涉刑案件。2018年6月,安诚财险古交支公司员工侯殿龙、栗邵阳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安诚财险山西分公司保险金215000元,构成刑事犯罪。

上述事实,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晋01刑终327号〕、侯殿龙劳动合同及任命文件、栗邵阳劳动合同等材料为证。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涉刑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8〕24号)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应将员工道德风险可能引发的职务欺诈作为欺诈风险管理的重要部分”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安诚财险古交支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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