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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太原分行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广发银行、中国银行山西分支被罚超200万元

2022-7-1 20:46|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2062| 评论: 0|来自: 临汾金融网

6月29日,央行太原中心支行公示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广发银行、中国银行纷纷因违反反洗钱法领罚。

央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并银罚字〔2022〕第10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存在三宗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未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对其警告,并罚款56.2万元。

武建宙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副行长,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对其罚款1万元。

仇红梅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个人数字金融部副总经理,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对其罚款1万元。

穆彤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对其罚款1万元。

无独有偶,广发银行太原分行也因违反反洗钱法领百万罚单,2名高管同时领罚。

广发银行太原分行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未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央行太原中心支行由此对该分行予以警告,并罚款154.4万元。

时任广发银行太原分行副行长秦雷刚、营业部总经理牛红民对该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均被罚款1万元。

以下为原文:

网络图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22年6月24日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案号:(2022)晋0107执1813号,执行标的:996183元。

天眼查查询结果

天眼查查询结果

中国民商新闻报道

近几年,被监管部门处罚情况

据中国经济网相关报道,2018年,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曾因存在违反票据业务管理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征信业务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对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100元,并罚款140100元。对其征信业务违法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的人员罚款2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罚款1万元。

2019年,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晋银保监罚决字〔2019〕24号)显示,华夏银行太原分行存在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形态反映不真实的违法行为,高更超、赵晓龙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的规定,山西银保监局决定:对华夏银行太原分行责令改正,罚款60万元。对华夏银行太原分行原首席信用风险官高更超警告,对华夏银行太原北城支行原客户经理赵晓龙警告。

2022年澎湃新闻客户端以《华夏银行屡吃巨额罚单、不良率居高不下、业绩增速乏力》为题,对华夏银行近年来巨额罚单不断、营收增速放缓、业绩承压、高管相继辞职等系列困局进行报道。

澎湃新闻客户端报道截图

成为被执行人注意事项有什么?

1、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应当按照指定期间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被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自身财产。对逾期未报、少报财产,或拒绝提供财产状况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搜查,并追究被执行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传唤;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拘传。

被法院列入被执行人会限制自己的消费,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后,应该按照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自身的财产,如果存在未报少报的情况,法院会追究被执行人的责任。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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