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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牧标牛业股份有限公司、梁冠英、段剑锋被出具警示函

2022-1-18 18:09| 发布者: 解刚| 查看: 2450| 评论: 0|来自: 证监会山西

  关于对山西牧标牛业股份有限公司、梁冠英、段剑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9号   

  山西牧标牛业股份有限公司、梁冠英、段剑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山西牧标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部分重大事项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为非关联方山西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282万元,公司直至2020年4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并披露。

  (二)2020年1月1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山西牧标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1400万元借款并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的议案,该议案于2020年2月10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与山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上述合同,且公司直至2020年4月24日才披露签订上述合同的重大事项及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披露不及时

  2020年7月15日,公司股东天津盛元普惠商务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减持公司股份236,000股,减持后持股比例由5.19%变为4.88%,公司迟至2020年8月20日披露。

  三、银行账户冻结披露不及时

  2020年12月7日、12月22日,公司在文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胡兰信用社开立的基本户因诉讼被冻结,公司迟至2021年2月25日披露。

  四、诉讼情况披露不及时

  (一)2021年2月5日,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公司。5月21日,公司收到判决书,判令公司支付原告本息合计356.24万元。

  (二)2021年2月5日,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公司。4月28日,公司收到判决书,判令公司支付原告本息合计556.14万元。

  (三)2021年2月5日,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公司。4月30日,公司收到判决书,判令公司支付原告本息合计834.79万元。

  (四)2021年4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公司的判决书,判令公司支付原告本息合计1921.91万元。

  (五)2021年1月19日,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公司。3月26日,公司收到判决书,判令公司支付原告本息合计1951.99万元。

  (六)2021年1月18日,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水县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公司。4月19日,公司收到判决书,判令公司支付原告本息合计1899万元。

  (七)2020年11月18日,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公司。5月10日,公司收到判决书,判令公司支付原告本息合计1812.76万元。

  上述诉讼涉及金额合计9342.83万元,占公司2020年净资产的61.76%,公司迟至2021年6月9日披露上述诉讼的判决情况。

  五、重大事项未事先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梁冠英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段剑锋是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述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信息披露备查文件等证据证明。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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